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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乔丹”商标权与姓名权的纠纷,孰是孰非?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27 12:40:01 浏览次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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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商标权和姓名权纠纷,不得不提起篮球巨星乔丹,和中国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因为“乔丹”商标打了两年官司这事儿。迈克尔·乔丹现身视频称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判决书对于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宣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乔丹认为:自己的姓名权受到了侵犯;中国乔丹认为:自己是依照法律注册成功的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那么面对商标权与姓名权相碰撞的情况下,孰是孰非呢?下面名品商标转让网的小编给大家科普一下案件知识:

面对“乔丹”商标权与姓名权的纠纷,孰是孰非?

  案情回顾:

  篮球巨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围绕“乔丹”系列商标展开了一系列纠纷争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乔丹”10件系列商标行政案件,判决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中文“乔丹”商标享有在先的姓名权,相关3件案件予以撤销;对拼音“QIAODAN”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的组合商标不享有在先的姓名权,相关7件案件予以维持。

面对“乔丹”商标权与姓名权的纠纷,孰是孰非?

  案件典型意义:

  其确立了以下自然人姓名权受《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三大条件,也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案例标准。

  1、该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篮球巨星乔丹作为公众人物,知名度非常的高。因此公众所知悉的条件是符合的;

  2、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

  3、该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中国乔丹使用“乔丹”商标,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和乔丹本人有直接的关系,误导消费者消费。

面对“乔丹”商标权与姓名权的纠纷,孰是孰非?

  商标注册时,申请一个和名人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许可以借助名人的商誉、提高产品知名度,从而提高产品销售额,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是,若是名人主动维护姓名权,惹上法律纠纷那就麻烦了。在此,小编提醒各位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取名尽量避免名人或知名建筑物名称,避免那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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