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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猴商标引发侵权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27 11:35:38 浏览次数: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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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大家对于这件事情都有所耳闻,在11 月 27 日,宁乡市沙河市场,一些店铺售卖有 " 大嘴猴 " 图案的编织袋。因大嘴猴商标引发侵权纠纷,我们来了解下情况吧。

大嘴猴商标引发侵权纠纷

  △ 11 月 27 日,宁乡市沙河市场,出售编织袋的老板娘称并不认识美国的 " 大嘴猴 " 服装品牌。

  大耳朵、圆眼睛、咧开的大红嘴唇。这只大嘴猴的卡通形象我们并不陌生。

  它源自美国的服装品牌 "Paul Frank",也就是人们熟知的 " 大嘴猴 " 最具标志性的卡通图案。

  然而,看着几年都没有销售出去的皮箱上那只 " 大嘴猴 ",小超市老板刘先生实在笑不出来,原来,前不久,他与几十家超市老板都收到了法院传票,上面称这些印有 " 大嘴猴 " 形象的行李箱,涉嫌侵犯了 " 大嘴猴 " 的商标权。

  记者在无讼案例网站进行检索,发现相关诉讼已有 1700 多起。

  前几天,在长沙宁乡市经营超市的刘先生收到了一张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他的超市遭到了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嘴猴品牌持有人美国保罗弗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内地的合作方,以下简称 " 宏联公司 ")起诉,其起诉刘先生在店内销售印有 " 大嘴猴 " 形象的行李箱,这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索赔两万元。

  刘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经过其事后统计,有四五十家宁乡境内的类似超市都收到了传票。面对起诉,这些超市经营者说,他们此前并没有听过这个品牌,并不知道这些产品侵犯了商标权,很 " 冤枉 "。

  刘先生在宁乡经营超市已 10 多年。今年 11 月 16 日,他收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他经营的这家超市,称发现他未经许可,销售涉嫌侵犯其注册商品专用权的旅行箱,要求立即停止销售,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2 万元。

  刘先生说,早在今年 4 月,他就收到了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律师函中称,该店销售的旅行箱含有 " 大嘴猴 " 图案,与其委托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通,产品图案与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已涉嫌侵犯其委托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律所要求其就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洽谈和解。

  " 所谓‘和解’,就是要赔偿几千元钱。" 刘先生说,他拒绝了这个要求。7 个月后,他收到了法院传票。

  刘先生称,他了解到,在宁乡境内,包括一些乡镇,一共有四五十家超市都收到了这种传票,被诉侵权。有的超市被诉侵权的产品有五六个,包括行李箱、编织袋等各类产品,索赔金额也从 2 万元到 8 万元不等,索赔总金额达到数百万元。

  支招 无意识侵权如何举证应诉

  宁乡市工商局商广科一位负责人表示,此前他们也遇到过厂家投诉商家侵权,要求停止商家侵权和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要求,但如此大规模的诉讼还是第一次遇到。这位负责人称,按照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证明是无意识侵犯商标注册权?这位负责人举了三个反例,第一采购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第二销售产品在本行业是很有影响力的,第三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像这些情况都是不能够说明是无意识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这位负责人也提醒,作为销售经营者来说,有索证索票的义务,审查商品提供者的相关资质,以避免相关风险。

  被告

  只知道好卖,不知道侵权

  对于突如其来的起诉和索赔,以刘先生为代表的超市经营者觉得他们很冤枉。

  另外一名被起诉的超市经营者称,他们采购的这类产品有的是从县城的批发市场,有的是从长沙高桥市场,有的是从株洲、邵阳等地的各类商品批发市场采购,并不知道这些产品侵犯了哪些公司的商标注册权。在进货单据上,也不会特别标明上面是什么图案,而是笼统的标注为 " 小号皮箱 " 等等。生产方也表示,只知道好卖。

  刘先生拿着之前对方在他们店铺购买的产品图片称,他店内销售的行李箱上的大嘴猴图案上带了一个眼镜,英文字母为 "PANLFRANK",与对方注册商标上的图案、文字(PAULFRANK)有差异。刘先生说,这次被诉涉及的行李箱是几年前从宁乡沙河市场采购,进价为 108 元,售价 118 元,摆放了几年都没有销售出去。" 如果真要维权,应该是直接向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如果管理部门认定我们侵权,要罚款,我们也认了。" 他怀疑,对方最终目的应该是 " 职业打假人 " 的方式来敛财。

  原告

  赔偿款最终给谁,不便透露

  11 月 27 日,记者联系上起诉刘先生的原告代理律师,该律师称,他们受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诉讼,是正常的诉讼活动,与 " 职业打假人 " 打假主要以获得经济利益不同的是,他们目的是要维护该公司的品牌形象。

  为什么不直接对生产厂家进行起诉?该律师称,这些超市在销售过程中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他们对超市进行起诉也是正常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选取具有一定规模的超市。而这些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大都为 " 三无产品 ",难以找到生产商进行诉讼。

  该律师称,虽然诉讼的初衷是维护品牌形象,但是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所以要求侵权者进行经济赔偿也是合理的。该律师称,如果索赔成功,这些赔偿款他们是代收的,至于赔偿款最终交付给谁,不便透露。

  记者在无讼案例网站检索 " 宏联国际 ",发现相关诉讼有 1700 多起,有相当比例的诉讼以庭外调解,宏联公司撤诉告终。

  对于这样的事件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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