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商标异议律师是指以办理与商标异议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
商标异议律师相关工作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商标异议律师作用
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异议所需资料(全国商标异议通用)
1、商标异议请求书。
2、明晰的请求和现实根据,并附有关依据资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开始审定布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5、托付商标代理组织处理商标异议请求的,须提交商标代理托付书。
商标异议注意事项(全国商标异议通用)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开始审定登载在《商标布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开始审定布告之日起核算,至注册布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晰的请求和现实根据并有相应的依据支撑。依据在提出异议请求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请求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依据(可在3个月内邮递补交)。
3、异议期限的结束时是法定假期的,能够顺延至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请求后,通过方式检查后,契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托付商标代理机构处理商标异议请求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组织。
5、商标异议辩论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辩论通知书之日起核算。对异议补正及依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相同适用于辩论程序。
6、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请求的日期:直接递送的,以递送日为准;通过邮递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明晰或许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践收到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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