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下案件可以提起商标异议:(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申请复审的案件等;(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